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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按规定应当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标投标业务,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设计、施工任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程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采取议标方式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可以实行招标。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得泄漏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发包。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领取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未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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