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6年6月12日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凡由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水价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调度、优化供水,用水单位应计划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 水价应根据用水种类和各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不同种类用水、不同地区实行不同价格:
  (一)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用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干鲜水果、蔬菜、药材等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业用水,可适当高于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二)除种植业外的所有生产经营性用的消耗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贯流水价按消耗水价的15%~20%核定;循环水价按消耗水价的10%~12%核定。
  (三)社会公益及居民生活用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 各类用水价格,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测算后,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送上一级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