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循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已分包给农户的耕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年限继续延长承包期;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七十年;专业性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或经营周期确定。
  专业性承包是指农户分包耕地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
  第七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业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优先在本经济组织内进行。跨经济组织流转的,须经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无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重新发包。对原承包合同和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清理结算,原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 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及其经营方式、收益、承包期限和条件等事项,由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专业性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办法应当经过本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已经开发尚未签订合同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坚持谁经营谁受益,完善承包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内容经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承包合同成立。合同约定方须向发包方交付定金或者提供财产抵押或者保证人的,交付定金或者提供抵押或者保证人签字盖章后,承包合同成立。承包合同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经鉴证或公证后,承包合同成立。
  承包方是发包方代表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应当由本经济组织选定三人代表发包方签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