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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者本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而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发包方必须是对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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