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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行为简化国有企业办事程序的通知

  六、确实保障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一)省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转制企业以及省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用自有资金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自行筹措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各项建设生产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由企业自行决策,报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其他项目,可直接报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由企业决定;报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可组织开工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相应对有关企业授予有关权限。
  (二)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消防、卫生、供电、供水、环保、市政等条件时,任何部门均不得利用行业特权,要求企业接受其指定的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或购买其指定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三)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项目,按规定需报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审批和审核的,可直接备齐有关资料呈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审批。其中需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联席审批制度。
  七、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及内部机构设置权。
  (一)在核定的劳动工资总额内,企业可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招工数量、招工方式和辞退、开除职工。除按规定接收转业、复退军人、残疾人,在可能条件下接收其他企业富余职工外,任何单位均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接收安排人员就业。
  (二)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任何部门均不得要求企业设立对口的部门,各部门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均不得将是否设立对口部门作为评比条件。
  八、规范行业协会的活动,不得变相授予行政管理权。
  (一)行业协会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协会,不得强行要求企业赞助,不得以协会名义向企业摊派,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各类学习班、培训班。
  (二)除因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外,行政部门领导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协会负责人。非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应由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承担的职能,如质量评比、产品鉴定、产品目录审核权转由协会承担。
  (三)除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行业协会不得开展企业评比、评奖、产品评优等活动。
  以上通知,各地、各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现行规定与上述通知不符的,应按上述通知精神修改。省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应将贯彻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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