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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行为简化国有企业办事程序的通知

  (二)各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对企业收费,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并实行“两证、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票据,收费登记卡)制度,不得将应由政府管理的职能转由本部门所属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三)坚决制止对企业的乱处罚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法人进行行政处罚,应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办理。未经有权机关授予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是违法行为,应按《行政处罚法》严肃处理。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以未公布的规定作为依据进行处罚。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行政机关应支持企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合法权益。
  (四)要创造条件分离出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离,减轻企业负担;一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应采取措施逐步分离,并在财力、物力上对企业给予必要支持。
  四、改进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方式,合理安排各项监督检查活动。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对企业的定期或例行检查工作。相关检查,可以互相委托或以一个部门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加,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检查。
  (二)为便于政府监督部门了解企业的日常情况,企业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报表报送前可由企业自愿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价格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强行要求企业委托其下属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保证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物价部门应对中价机构的收费加强管理。
  (三)政府其他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卫生、环保、商检、防疫、安全生产等检查,应制定计划。尽量采取集中检查的形式,减轻企业人力、财力上的负担。
  五、保障企业设立及到异地经营的权力。
  (一)企业的设立,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外,工商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的企业经营按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需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业务,可在登记设立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实行资质管理的业务,如房地产、施工、设计、评估等,按法规和政府职能分工由有权审批的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资质有效期内企业或机构到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开展业务,向开展业务的地方政府部门报备登记后即可进行,不用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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