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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行为简化国有企业办事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行为简化
 国有企业办事程序的通知
 (粤府〔1996〕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我省政府机构在转变职能、落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上已做了许多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据最近对省内企业所作调查,虽该放给企业的权限大部分已下放,可企业办事难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审批部门少了,但环节更多了;有些职能部门将职权转变为行业特权和垄断性经营,增加企业经营和管理难度;一些部门的例行检查过多且重复;一些行业协会成了变相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投资权难以落实等等。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予以改变,现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规范政府行为,简化国有企业办事程序的工作。要开拓思路,将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搞好国有企业,促进其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通过配套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作为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大事来抓。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应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进监督方式,应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检查,使企业集中力量搞好经营管理。各部门应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创造条件,将一部分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或核准制。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公布办事和审批程序、条件、办理期限和有关制度。企业应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制各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公布接受企业投诉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接受企业投诉,并及时处理,将结果答复投诉企业。
  省人民政府指定省监察厅、省府法制局负责处理对有关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投诉(省监察厅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投诉电话:7668899;省府法制局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投诉电话:3132283)。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一)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均不得向企业强行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有企业财物。凡要求企业赞助、捐赠的,企业自愿同意后,由接受赞助、捐赠单位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正式批准件的,企业有权一律拒绝。赞助、捐赠单位和被赞助、捐赠单位应分别将捐赠金额、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监察部门备案,对其中违反财务规定或属强行摊派、索要的,财政、监察部门应检查制止并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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