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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提请解决的著作权纠纷应依法及时处理。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的,将立案决定通知当事人。
  (二)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调查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依法收集证据。
  (三)对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决定作出后,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也可以依法商请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需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案件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或并处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有《著作权法》四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对有《著作权法》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或总定价2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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