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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著作权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批评、制止、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著作权行政管理

  第七条 本省制作、经营与著作权有关的作品,均应依法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帮助制作、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提高著作权业务素质。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自愿申请登记其作品的,应在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作品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作品自愿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计算机软件作品,应按规定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著作权人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作品的,必须提供原始作品副本并交纳鉴定费。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鉴定作品的,受委托单位应为鉴定结果负责。
  作品鉴定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条 法律规定由国家享有著作权的本省作品,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其著作权。他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该作品,需经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按规定付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人需要一次卖断著作权的,应当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使用者应依法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国家标准合同范本,监督合同的执行。
  合同期满可以续签,续签合同按照新签合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省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或配书音像制品,应依法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本省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国外、境外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将合同副本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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