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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6〕26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外国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障和促进著作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办法;
  (二)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本省著作权登记和著作权合同管理工作;
  (五)管理本省涉外版权工作和合作出版业务;
  (六)指导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省政府、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著作权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著作权管理的职责分工,主管本辖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工商行政、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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