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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为五人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
  对主席团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撰写会议议程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提交大会通过;
  (四)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五)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主席团负责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
  (一)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办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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