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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地区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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