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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1995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7月28日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军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设施属于国家特殊保护财产。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应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维护国防利益。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应与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统筹兼顾。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军事机关。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调整,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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