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延长土地承包期,需要调整土地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承包。因产业结构调整和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突破组级土地界限在全村统一调整的,必须由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农民讨论同意,经县、乡两级农业合同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商定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协调好利益关系,提出调整方案,上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积极稳妥地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与发展,是实现农业第二个飞跃的重要内容。有些村劳动力大部分离土从事非农产业,收入高而且稳定,有转让承包地的内在要求,种地的农民愿意多包地,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能为种地的农民提供服务。这样的村已经具备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应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要从政策上鼓励离土农民发展非农产业,对已经离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要扶持其搞好已经营的产业。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要以家庭经营为主,主要发展种粮专业户、家庭农场,也可以发展农业联合体、股份合作农场、村办农场、农业专业队、农业车间或“统一耕作,分户管理”的经营形式。对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其他经营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资金、物资、技术、农机等方面给以扶持。帮助其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对超规模粗放经营的,要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发挥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潜力。
七、规范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要界定租赁、拍卖“四荒”权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租赁、拍卖“四荒”和矿山、铁路、学校、部队等单位租赁、拍卖占用的国有“四荒”要由属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拍卖“四荒”,要制定方案,报县级政府批准。土地、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指导租赁、拍卖“四荒”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拍卖“四荒”要查清资源,逐块核实面积,登记造册;要合理作价,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招标,允许社区以外的农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租赁、购买“四荒”使用权,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可以在20至50年,在有效期限内允许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对租赁、购买“四荒”的个人或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规划,提出限期开发治理的指标要求,到期没有按要求开发治理的,集体有权收回“四荒”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与租赁、购买“四荒”使用权的农民、个人、经营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公证;要严格管理出租、拍卖“四荒”使用权收入的资金,主要用于集体开发治理“四荒”和兴办为开发“四荒”户服务的实体,严禁挪用和平调。
八、维护农民的承包权益,教育农民依法履行义务。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要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实行新一轮承包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金,增加农民负担。在实行平均承包的地方,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效益田,其承包金属于村提留、乡统筹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工副业、果园、鱼塘、机动地等可以实行招标承包、专业承包,其承包金要纳入权属单位集体经营收入,用于抵顶农民负担,发展集体经济,改善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