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省大部分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在“九五”期间承包期满,土地承包期满的村,原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满意的,可以在完善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续签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30年;人口、土地变化大,承包地严重不均的村,可根据群众意见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30年。土地承包期未满的村要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不得借口延长承包期,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改变原承包关系;大多数群众要求提前延长承包期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提前签订新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30年。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后,由县级政府向承包户发放省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时间跨度较大,应根据村屯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留出少量机动地。机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总耕地面积的5%;特殊原因需超过5%的,要报县级政府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
  二、完善土地承包形式和承包办法。现行的各种土地承包形式和承包办法,对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都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都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对现行的各种承包形式和承包办法进行完善。在一个地区实行哪种承包形式和承包办法,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商品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原则,由群众自己选择。不要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三、正确处理人口增减与承包土地的关系。土地承包期延长后,在承包期内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维护农村的安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村,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对增人不增地的农户,可以优先安排其剩余劳动力到乡镇企业就业或优先承包待开发的“四荒”,扶持其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村,也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两田”承包的可以“两田”互补,动帐不动地;人口变化大的村,大多数农民同意调整土地,可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适当调整土地。调整土地要制定调整方案,报县级政府批准,其间隔期一般应在5年以上。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有利于促进土地进入市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要在强化所有权,明确发包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前提下,推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并须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限内土地流转的形式可以多样,允许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委托经营。流转形式、时间、补偿办法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在经济发达地区,以经营二、三产业为主的农户,愿意转让承包地,可由发包方统一组织转让,统一补偿,或折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或反租倒包,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行为,保护转接双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