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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6〕16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同意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围绕延长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地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中发〔1996〕2号、国发〔1995〕7号文件明确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并不断充实完善。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工作,努力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商品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确保“九五”期间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发〔1996〕2号、国发〔1995〕7号文件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省大部分村已在土地承包期满后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一部分村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后,普遍实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加快了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一些地区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新发展;租赁、拍卖“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的工作已经起步。总的看,全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形势是好的,但还存在着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部分地区土地调整频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不到位,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1996〕2号、国发〔19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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