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失效]

  (四)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条例》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一、二级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分解下达。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面积、具体地块、四至界限,并结合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和地块位置,预留非农业建设所需的用地。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以乡为单位,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逐村逐地块进行,并设置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公告牌和四至界标等标志。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验收:
  (一)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全部落实到地块;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三)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造册,数字准确,图、表、卡一致,分布示意图清楚。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条 对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到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占用二级基本农田,属于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