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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业经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闻世震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重点保护、用养结合、从严控制占用、总量增减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面积划定和质量保护管理。

第二章 划  定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下列情况编制:
  (一)耕地资源、土地利用状况;
  (二)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水平;
  (三)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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