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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视用人单位的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需续订,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同级(县及其以下属用人单位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续订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人,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聘用期。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劳动报酬,应本着按劳取酬、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吉林省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有权对用人单位及受聘外国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受聘的外国人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就业证管理

  第三十条 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签发并管理。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批准的区域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长就业证期限,应在期满前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续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在吉林省就业的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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