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获准来吉林省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通知签证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通知签证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应凭省外事部门签发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经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通知签证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应凭通知签证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九条 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凭许可证书及其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其复印件,到省劳动厅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凭职业签证护照及项目协议书办理就业证;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凭职业签证护照和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以及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或延期证书的复印件办理就业证。
第二十条 在吉林省就业,并需经常出入境的外国人,若每次来我省工作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可不作为就业对待,免办许可证书和就业证;若实际在我省就业的时间较长,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在入境后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凭许可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报酬、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鉴证时需携带职业签证护照和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