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岗位,有特殊技能国内暂缺适当人选,有特殊需要,且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岗位。
上述岗位需要招聘人员时,应首先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从国内招聘,招聘不到国内人员时,方可聘用外国人。
在吉林省承包工程项目的外国公司,聘用外国人的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及服务性、一般性工作,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三款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审查、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时,对有聘用外国人就业的条款,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严格把关。
第九条 外国人在吉林省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两年以上的相应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十条 凡在吉林省就业的外国人,应事先在境外(指中国境外,下同)办妥职业(Z)签证(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取得居留证件(即持F、L、C、G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吉林省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和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