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劳动、公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外国人在我省非法就业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五、各市、州劳动、公安部门,须在每年年终将外国人就业情况报省劳动厅、公安厅。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吉林省对外贸易厅
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国人,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国人吉林省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国人,在吉林省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吉林省劳动厅、各市(州)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吉林省就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国人在吉林省就业实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和居留证的外国人可在吉林省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