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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苏劳〔1996〕28号 1996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
  第三条 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 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
  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
  (二)指导基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三)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就业登记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五条 凡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应持户口簿和证明身份的有关证明与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管理站(所)办理,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就业登记证》。
  第六条 失业登记范围及对象是指:城镇常住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列人员不列入失业登记范围:
  (一)正在就读的学生和待学人员;
  (二)无业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退及退职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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