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企业中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在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时未处理的,按规定审批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税部门、国资部门及清产核资部门批准,先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后冲销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再冲销实收资本金。
四、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亏损,要由有关部门核实,属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补未补的亏损,要制定分年度计划,尽快给企业补足;属于应由企业弥补的亏损,企业要制定补亏计划,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1993年以前的亏损在3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1993年以后(含1993年)的亏损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五、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各种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按财政部〔1992〕财商字第232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各种贷款呆帐损失,按规定审批程序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作银行呆帐损失处理。
六、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试点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可向开户的建设银行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其从1979年至1988年末止,由省财政以“拨改贷”形式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江苏省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国家资本金。
七、试点企业利用优势兼并困难企业,在承担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后,对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试点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有困难的,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利。
(二)试点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的银行贷款,经经办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息、停息。
(三)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经办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四)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其试点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后,被兼并企业原贷款及利息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办理。
八、对经批准免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已计入损益的部分,可在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冲销,如不足,可计入当期成本;对经批准停收、减收及计息缓收的贷款利息收入,按权责实现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