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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6〕96号 1996年5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
   (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配合全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就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在实行新的财务制度时间点(即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潜亏,可单独列帐反映,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和同级财税部门审定,按照国家财务税收法规的规定,分3年计入企业损益。企业虚盈实亏成为明亏的,其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3年内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
  (二)属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修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一律不再补提。
  (三)按上述规定,3年内企业仍然无法消化的潜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税部门会同清产核资部门批准,依次仲裁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金。
  二、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出的属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在3年内计入企业损益。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的贷款,在核销期限内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办法,即在3年内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所占用的贷款,增设流动损失贷款利息专户,进行单独核算,先按季收取利息,每年的6月21日和12月21日,根据企业已实际消化处理损失的金额,分两次退还收取的利息,3年处理期仍未处理完的部分,不再享受银行退息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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