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通知
 (苏政发〔1996〕48号 1996年4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旅游等新兴产业的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
  1.旅游业是关联度高、综合性强的产业,旅游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质量的标志。发展旅游业,对于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回笼货币,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改善环境,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旅游业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九五”期间,我省旅游业发展面临良好的机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从我省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实施政府主导、适度超前、社会齐上和集约经营的大旅游发展战略,逐步形成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旅游经济运行机制,在规模与效益上推进旅游经济的全面增长,使之逐步成为我省第三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
  2.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要把旅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经常研究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县要把旅游业当作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来扶持,在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和鼓励。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3.省、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环境改善方面的规划;立项审批等工作。
  4.建立固定合理的资金渠道。把旅游景点和设施建设、重大技改项目纳入年度基建、技改计划。对效益好、还贷有保障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以及旅游环境改善项目,银行应尽可能增加资金投入。以旅游发展旅游,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公益设施建设等。
  5.各级政府应重视旅游统计工作,在相关部门支持下,实行旅游部门归口统计,并把旅游业主要经济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旅游业
  6.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兴办旅游业的积极性。鼓励省内涉外经济部门、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县(市),兴办旅行社或其它旅游企业。支持外省、市到江苏兴办旅游企业。对新办旅游企业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省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省级财政返还;各地所属企业所得税返还年限由当地政府确定。鼓励旅游企业利用驻外机构或办事处,通过直接派员或委托合同方式,从事旅游业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