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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造地改田工作的通知

  省级造地改田资金重点扶持造地任务重,集中连片,大面积的围垦海涂、开荒造地项目,以及对超额完成造地改田任务市、县以奖代补形式的奖励。山区造地集中连片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造地改田资金必须实施封闭运行,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审计监督,每年对造地改田资金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监察部门对截留、挪用造地改田资金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建立和完善鼓励造地改田的政策
  坚持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农村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主体的资金投入机制,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投劳。政府扶持的资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形式。
  鼓励有能力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联合或独资开发土地资源、垦造耕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发给土地开发许可证。
  坚持“谁投入、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新造耕地、园地经调查,权属明确的,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明确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期限应不少于30年,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鼓励农民规模集约经营。
  新造耕地继续实行免征5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定时间内免缴集体提留和粮棉任务的优惠政策。
  推行造地与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办法。对超额完成垦造耕地任务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完不成垦造耕地任务的,相应扣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切实加强对造地改田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造地改田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完成造地改田计划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或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对各市(地)将结合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考核,对超额完成垦造耕地和改造中低产田计划任务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奖励;按地区类别,完不成垦造耕地任务的,每亩增收2000~5000元造地改田资金,完不成中低产田改造任务的,每亩增收500元造地改田资金,由省组织异地垦造耕地。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局,切实加强对造地改田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造地改田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保证“九五”时期我省造地改田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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