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造地改田工作的通知

  三、确定造地改田资金的构成
  为确保造地改田任务的完成,建立正常的稳定的资金来源,确定造地改田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耕地占用税的50%(省委〔1996〕9号文件已明确列入农业发展基金,按此项基金规定用途,应安排其中的50%用于造地改田);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超计划中用耕地费;抛荒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基本农田保护费的80%;政府安排和其他规定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由各地上交省的造地专项基金、造地保证金返还后的剩余部分、超计划占用耕地费和省财政安排用于造地改田的其他资金组成。
  四、足额收缴造地改田资金
  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工作。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各类建设用地时代征的,可继续委托代征。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基本农田保护费、造地保证金、土地复垦费、复垦保证金、超计划占用耕地费等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征收。
  各项税费的减免应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除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减免或欠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因特殊情况要求减免的,必须经市、县政府批准。按规定可以减免的以及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要求减免的,除耕地占用税仍按税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外,应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随同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报批。不及时足额上缴土地有关税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征收的资金应及时划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结算。造地改田资金的有偿使用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回收的资金仍纳入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向本级政府和领导小组以及上一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如实报告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应上交省的造地改田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交,不得截留和欠缴。具体收缴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研究制定。
  五、确保造地改田资金专款专用
  造地改田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造地改田,各地要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实行专款专用。有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垦造耕地条件的地方,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要首先保证用于垦造耕地,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没有宜农土地后备资源的地方,造地改田资金可用于中低产田改造以及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不得移作他用。
  各级政府和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使用的管理,统一资金使用政策,统一调度资金,统一安排扶持项目。扶持的重点是群众积极性高、自力更生精神好、可以成片开发和贫困地区的造地改田项目。要做到计划、项目、资金同步安排,保证造地改田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