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造地改田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6〕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必须坚持用地与造地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全省各地垦造耕地和改造中低产田(以下简称造地改田)的积极性,加大造地改田力度,实现我省耕地的动态平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造地改田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省造地改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两个根本转变”,在依法加强耕地保护的同时,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快造地改田步伐,努力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用地与造地相结合,以增加耕地面积和粮、棉、油、菜产量为主要目的;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全社会增加投入;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责权利结合、“谁投入、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造地改田的积极性。
二、落实造地改田的目标任务
“九五”时期我省造地改田的目标任务是:垦造耕地50万亩(其中围垦海涂25万亩,垦成耕地17万亩),平均每年10万亩;改造中低产田500万亩,平均每年100万亩;灾毁耕地的复垦率要求达到85%以上。
为确保造地改田目标的实现,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编制造地改田和资金收缴计划。省土地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黄土丘陵、低丘缓坡、荒滩、闲散地、废弃地等的造地计划方案;省围垦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涂围垦造地项目计划方案;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编制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方案;省土地管理局要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造地改田资金收缴计划方案。各有关部门编制的计划方案送省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与省有关部门衔接平衡后提出全省造地改田年度计划方案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审定。造地改田计划经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确保完成。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查清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和中低产田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全省“九五”时期造地改田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认真编制本地区、本系统造地改田的“九五”规划,确定造地改田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并把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项目、到业主、到乡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