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统盘安排。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审批项目要把项目投产时所必需的铺底流动资金计入项目总投资,铺底流动资金一般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左右测算。各行业的技改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测算办法,由省人行、省经委会同各专业银行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八)为真正达到投资方向调节税用于调节投资方向的目的,鼓励各地多技改、少新建,从1996年起,各地征收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要视财力情况,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三、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名牌产品
(一)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获山东名牌产品称号,连续3年在省以上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获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奖或取得ISO9000标准认证的企业,经省经委会同省劳动等有关部门审定后,均可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在提高产品质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个人。
(二)省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名牌产品商标,经省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份额占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销售额25%以上的,由省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重奖。
(三)省认定的“山东名牌”产品企业为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必须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立项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
(四)为提高产品质量,省经委会同省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产品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限期不改的企业,将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四、加大各级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支持的力度
(一)省安排的国有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含必须由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改造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达不到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筹措予以补足。这些项目同时是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税后利润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优先用于国有企业技改投资、调整产品结构或补充国家资本金。
(三)省科技三项费用新增部分,用于支持企业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省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