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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五)省各专业银行要对企业技术开发贷款单独专项统计。每年安排的企业技术开发贷款分别占各专业银行当年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2%以上,并逐年增加。
  (六)对省级以上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核准,两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拨给企业,专款用于技术进步。
  (七)继续执行国家对企业技术转让等“四技”收入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年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八)获得省及省以上优秀新产品和计算机应用优秀项目称号,视同省级优秀科技成果,其直接承担者享受省级优秀科技成果获得者的优惠待遇。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增强发展后劲
  (一)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要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与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管理经验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建、技改项目的划分标准审批项目,注重内涵扩大,防止以技改的名义搞基建项目。
  (二)引导和筹措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改造,在增加技改资金投入的前提下,提高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对“九五”期间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率先过半、且投入产出比明显提高的市地和行业,要予以表彰奖励。“九五”末全省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要达到40%以上,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市地取消技改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三)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技术进步速度快的重点行业内企业、承担省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以及中试企业的设备均实行快速折旧,或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加快提取折旧;对不属于实行加速折旧行业的企业,只要技术改造任务重、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允许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对通过以上办法增提折旧费用于技术改造后而减少的利润,“工效挂钩”企业在进行工资基金清算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四)鼓励增量带存量,改造促改组。对于优势企业通过少量技改投入带动亏损企业存量资产活化的,经同级财政批准,亏损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允许在5年内用年度利润税前弥补;对亏损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经批准可实行挂帐停息;银行每年的呆帐准备金,分别经各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后,重点用于核销通过技改盘活存量而被兼并、收购的企业呆帐。
  (五)对列入省重点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提出意见,由省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实行银团贷款。对重大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政府协调解决需中方承担的配套资金。逐步提高国家统借外债规模中用于技术改造的比重,积极争取国外政府贷款用于技术改造。
  (六)对重点产品技改需要引进机电产品的配额和特定产品指标,要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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