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
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鲁政发〔1996〕2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启动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在活力,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一)认真贯彻《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将技术开发费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并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情况的考核。企业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不低于1%;承担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和建立省级及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不低于3%;高技术企业不低于5%。省里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上,予以优先安排,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企业不能参加省里的技术开发先进评比,厂长经理不能被评为优秀企业家。
(二)对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为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6〕5号文件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三)鼓励产学研联合。对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支出,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对大型企业集团采取由集团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做到联合攻关、技术共享、费用分担。
(四)支持专业对口的科研机构成建制地进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进驻企业的科研单位除享受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待遇外,仍享受独立科研单位的政策待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外大企业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对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优先安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