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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三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六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以及要求批转的公文和代拟文稿内容不成熟、需作较大修改的,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以退回呈报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需要翻印、转发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需要翻印、转发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印发。
  第三十九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一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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