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签收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拟文稿、会签文稿,均应编号登记。
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者贴密封笺,交机要交通部门投送。
第二十六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领导人不应受理和审批未经文秘部门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的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