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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十三)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十四)文件应当标明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标注在抄送机关之下。文件一般标明印发份数。
  第十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字体、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行文。未经本级政府授权,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三条 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管的业务工作,应当由各地、州、市业务部门直接向省主管部门行文,或者由各行政公署和州、市政府直接向省主管部门行文,不要报省人民政府转办。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要解决有关业务问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直接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不要报省人民政府转办。
  第十四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按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以由政府批复、答复,也可以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批复、答复。政府各部门报请政府批转的公文,可以由政府批转,也可以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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