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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标注在首页右上角;有秘密等级时,则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标注在首页的等级栏内。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仅次于发文机关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方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的右侧。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批转、转发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仅次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的顺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在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至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不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翻印的文件不盖印章,但应当加印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页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文件以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发到××级”、“此件可登报”等,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在印章左下侧。
  (十二)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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