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2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印发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