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技人员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必须经成果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由该成果的权属人自行决定。
3、科技人员不得擅自转让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申请奖励、计划转让的技术成果,以及研究开发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和已明确规定不对外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4、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收入,在扣除成果研制费用、转让费用以及其他税费后的纯收入中,按50%计提给该项技术成果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收入不得少于纯收入的25%。
四、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政发〔1993〕41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由自治区教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委、外经委、经贸委、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旅游局、外办等部门组成广西学习与利用外语协调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区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1号)文件。
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各地、市的广西外语水平考试报考工作,由各地、市教委(教育局)负责。
(三)我区外语水平考试笔试实行与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并轨。报考事宜按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要求办理。
(四)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取得100分(总分160分)以上者,由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参加我区外语水平考试口试。笔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五)凡取得我区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者,从领证的第二个月起凭证到本单位领取外语津贴,期限十年;并列入外语人才储备库,供有关部门(单位)挑选使用。
(六)凡经我区外语水平考试笔试合格者,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免考外语。
(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强化外语教育、培养外语人才和加强应用外语的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外语水平提高的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从人、财、物各个方面予以支持。
五、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政发〔1993〕42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文件第一条第二、三款的特殊者系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及民主党派副主委以上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经省一级及以上部门批准为名师带徒的中医中药专家和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在中医中药方面有特殊专长的知名专家,经人事部批准的回国、来华定居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