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5、16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科技事业单位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新办的高新科技企业,经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认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以上税收优惠待遇。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科技事业单位新办的集体科技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含电大、职大等)以及各类科研事业单位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辞职、停薪留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给予城乡集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5、对依靠科技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给科技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科技人员的分流问题
1、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每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至少要与两个以上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建立紧密的技术服务协作关系。
2、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履行“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的手续,并以合同形式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事部门裁定。正在参与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计划项目,或本单位重点合同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准停薪留职或辞职。
3、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其职称根据其成果业绩确定,工资和其他的福利待遇比照同类人员情况妥善解决,所需各项指标不受限制。
4、辞职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报;借调、停薪留职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向原工作单位申报。
(三)技术成果的转让、保护问题
1、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但事先有约定,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