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区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需要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农转非”指标在当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
地、市同在一地的,凭地区人事部门的调令,所在市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三)属引进并调入我区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并调入人员商定。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导师在桂工作期间,安排四类住房一套;在公费医疗、用车、使用电话等方面享受正厅级领导干部待遇;所需助手由本人自选;院士每人每月发给5000元津贴,博士导师每人每月发给2000元津贴;每人每年拨给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经费。上述所需各项经费,按院士、博士导师所在单位的经费供应渠道专项拨付。
(五)引进人才可按原已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聘任相应的职务;需破格晋升专业技术服务的,由用人单位向相应职称主管部门报告,并予以确认、审批。不能安排原担任的行政职务的,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
引进人才原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荣誉和称号予以承认,因此而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
事业单位超编引进人才,属财政全额或半额拨款的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批准;属自收自支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六)对以辞职、退职以及其他方式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将其有效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及有关材料报送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经核实后确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如需办理户粮手续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录(聘)用证明给予办理户粮手续。
(七)来我区经商、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开发的各类人才,在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办理暂住或临时户口后,其子女要求入学(入托)的,有关手续按常住居民办理。符合条件的,可进重点学校就读。
(八)成立各种人才中介机构,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九)引进人才发生争议时,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组成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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