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月24日 桂办发〔1996〕3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1993年自治区颁发了《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关于大量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4号)、《关于加快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人才分流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5号)、《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6号)、《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1号)、《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关于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3号)等七个科技政策文件,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对强化社会各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意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七个文件,现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3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做好奖金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工作,其评审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拟定,报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奖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奖金额专项拨付。
二、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4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才来广西工作或从事各类科技开发活动,属借调、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借调、聘用或兼职手续,并将结果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备案。需调入的,由用人单位将调入报告以及能够反映调入人员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报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审批,办理调入手续。
属短缺专业人才、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及重点工程的人才、带资金或项目到我区的、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的人才,可先到单位工作,再由用人单位按上述要求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