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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政发〔1996〕49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坚持培育和管理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竞争意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据有关部门检查的情况看,建筑市场还比较混乱。有些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随意肢解工程,压级压价,私下发包交易;有些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有些开发区搞“封闭”管理,排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有些主管部门超越权限,越级审批建设项目,严重干扰了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完成“九五”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经济建设全局,如不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并对某些突出问题及时加以整治,势必影响我省经济建设全局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败坏行业乃至社会风气。对此,各级领导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我省制定的《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设法规和规章,将陆续出台。对已经出台的省政府6号令等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其是,降低要求。要把健全和落实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施工)开工许可证制度作为加强市场管理的突破口,加大执法力度。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否则作为违纪行为处理。凡不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核发规划和(施工)开工许可证、不办产权登记。要严格规范业主与承包商的市场行为,坚决取缔私下交易、私招滥雇。对违纪工程,按省政府6号令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必要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先免职、后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交易双方一并处罚。对于施工质量低劣、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施工企业,属本省企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从严复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属外省企业的,则取消在我省承揽任务资格,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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