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退;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牲畜屠宰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一)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如下优惠:
1、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2、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3、举办合营改造项目,中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4、举办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产业的和在开发区内举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收20%土地出让金或经省政府批准划拨土地;
5、利用非宜农荒山、荒滩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的产业及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产开业后,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一条 举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特别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设立在兰州市区和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有前条所列税收优惠外,还享有以下特殊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二)服务性行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财政返还50%;
(三)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5%税率的部分,由地方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四)交通、能源企业或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后,高于15%税率的部分,由地方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五)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24%税率的部分,由地方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