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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企业自主权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除国家规定部分外,企业也可以自主决定;
  (三)企业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允许跨地区、跨省招聘,不需送劳动管理部门报批;
  (四)企业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方附加费;
  (六)企业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
  第八条 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和电力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税收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兰州市区以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在甘肃境内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的40%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七)举办矿藏勘探、开采企业的,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资源税,由财政返还50%给企业;
  (八)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外商企业,其应纳的房地产税可分别享受五年和三年的先征后退税收优惠;
  (九)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可享受保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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