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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3日)废止(原因:2000年8月22日甘政发〔2000〕50号《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已有新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甘政发〔1996〕60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1996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计划委员会反映。

          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它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在甘肃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它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甘肃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方式

  第三条 外商可在甘肃省境内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举办股份制企业;
  (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五)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六)购买、参股、承包和租赁经营省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七)购置房地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九)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十)“无追索”融资或不增加债务的其它投资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三、外商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任何产业项目。在甘肃境内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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