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6)企业改制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资金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原则下,可以下浮、从低。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委托企业管理或独立经营。凡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让,但出让的所得收入按不低于70%的比例返还给原企业,城区实行“退二进三”的企业和特殊困难的企业,返还的比例可以更大一些,用于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发展生产。对于整体购买资债相当企业,并接受原企业职工,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行政划拨给购买者。
  (27)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的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后新增的资产,在保证国家的资本投入保值的前提下,原则上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28)企业内部职工购买产权应按评估确认价一次性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在3至5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部分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29)企业产权转让所得的净收入,首先要解决好企业职工、离退休职工安置中的困难和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于支持国有小型企业的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
  (30)对于与外方合资办厂和在转让股权中,外方要求拥有51%及以上的股权,除特殊行业外,一般应予以支持。对于国有股的受益,按照《甘肃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甘政办〔1995〕30号文)办理。
  (31)实行出售的企业,其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购买方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接受出售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并保证三年内不失业的,可将出售企业及职工本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安置费,全部返还接受企业。对于少数未安置的职工可采取多渠道再就业。在企业出售后,未就业的职工3个月内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支出可在确定底价时扣除。3个月后仍未安置的职工,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凡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再就业工程基金中给予救济。
  (32)实行破产和解体的企业,在清算处理企业资产时,要留足职工安置费用。要多渠道分流企业职工,可由新组建的企业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原企业职工。职工自谋职业的,给与一次性安置费,由劳动部门将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退还本人。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安置破产和解体企业职工,凡接受安置破产、解体企业职工的单位,可以按破产或解体企业所在地(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左右为标准,划转安置费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