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承包经营。承包方式可以是资产承包,也可以是净利润承包。承包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全体职工、承包班子、合伙人等。承包者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16)嫁接改制。引进省外、境外投资者,通过出售部份股权、引进技术、设备等,与小企业存量资产和增量投入相融合,实行嫁接改制。
(17)实行“退二进三”。城区企业有地域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实行“退二进三”,利用转让收入,异地重组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
(18)挂靠联合。按照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原则挂靠大中型企业,参加企业集团,与大中型企业建立生产技术和经营协作关系。围绕产品、资源和市场进行分工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规模经济。
(19)托管经营。对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型企业或生产工艺相近、配套性强的企业,可委托给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具有承担风险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公司或托管公司经营管理。
(20)组建企业集团。以优势企业为依托,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兼并、合并、控股、新建等多种方式吸纳一些企业和科技事业单位参加组建集团,在资金、产品、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层次不同的联合。可以实行“小小联合、弱弱联合、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多种联合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21)剥离分立。对部分经营严重困难,暂时难以从整体搞活的企业,可以将企业中部份有效资产从母体中剥离,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形成企业新的增长点,逐步解决原企业的遗留问题。
(22)破产解体。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按《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也可以由各有关方协议后实施解体;有的可以实行破产重组。无论破产或解体都必须妥善安置好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有关配套政策
(23)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潜亏、亏损挂帐、产品资金损失、贷款损失等。“拨改贷”形成的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对于资不抵债、接近破产和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用于解决职工生活费的财政债款可予豁免。
(24)被兼并企业偿还所欠银行贷款利息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不超过一年。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贷款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25)从1996年起,破产企业的银行资产损失在呆帐、坏帐准备金中冲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