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改革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指导。根据小企业的各自特点,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大胆探索多种形式。对与大企业生产相关较大的小企业,可通过各种形式,让大企业带动发展;对活力较强的企业,可进一步放开生产经营,鼓励其继续发展;对活力较差的企业,可进一步放开改制形式;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停产、破产。
(6)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进行清产核资或评估资产,坚持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按隶属关系,由县以上政府批准。
(7)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必须整体推进、配套改革,把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政资职能分开、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体制。
(8)开放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以稳定保改革。特别要做好安置富余职工的工作,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主要方式
(9)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全体职工入股,或将企业资产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法人。具体组建按《
甘肃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办理。重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按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工商登记。
(10)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吸收新的股份,按《
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超过最高限额的,可将本企业职工以持股会的方式作为发起人。
(11)出售。将企业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出售给法人、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企业职工可以优先。出售方式,可以协商出售,也可一次性整体竞价拍卖,也可部分出售或分期出售。企业出售后,购买者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12)债权转股权。企业债权人可将拥有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债权人行使股东的权力。
(13)兼并。可以采取优势企业承担债务、购买、控股和行政划拨等方式兼并国有小型企业。向不同所有制企业通过行政直接划拨的,必须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14)租赁经营。承租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选定承租者的方式,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应对该企业的职工优先。承租者必须按评估确认值交纳风险租赁金,并实行担保,按法律规定签署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