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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力求少而精、注意效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各单位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行政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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