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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四、严格公文格式规范办文程序。所有送审文件必须注明起草人、承办处室、承办人,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必须用标准公文稿纸打印或誊写清整,违反此要求的,文秘部门可不予受理。对报送上级机关的夹带“请示”事项的“报告”,上级机关可不作“办文”处理。主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一律纳入办文程序,一般不得径送领导个人。要严格执行文件划密规划,该带密级的文件一定要带密级,并据此确定送递方式,以保证机密的安全。
  五、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呈文,凡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和程序的,上级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并可视情况公开通报批评。因公文质量不高或办文疏漏耽误工作、造成损失的,首先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办公部门都要设立文件复核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公文稿件的复核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努力提高文件质量。
  六、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把学习,执行《细则》作为机关业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动,全面提高。《细则》是机关业务的必修课,不仅文秘人员要学,其他人员包括领导在内也要学。对新进机关的人员要重点培训,严格考核、使之熟悉和掌握公文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具体要求。通过学习、培训,使机关全体人员应知应会,为做了公文处理工作夯实基础。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1996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处(科)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具备优良的素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精通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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